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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社保费减免 还有哪些问题想知道?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以来受到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广泛关注。对提问较为集中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新一轮问答来了!
1、问:新成立的企业能否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成立企业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免减缓政策。
2、问:个体工商户能享受减免政策吗?
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3、问:享受此次减免政策需要企业办相关手续吗?
答:不需要。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经相关部门数据比对认定,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4、问:2月已缴纳社保费单位,抵扣3月社保费后仍有退费的,还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吗?
答:存在仍需申报缴纳社保费的情形。本次抵扣方式为按险种抵扣,如单个险种2月份减免金额大于3月份对应险种应缴额,抵扣后进行退费,该险种无需申报缴纳;如单个险种2月份减免金额小于3月份对应险种应缴额,该险种抵扣后差额由单位正常申报缴纳。
5、问2月已缴纳社保费单位,抵扣3月社保费后仍有退费的,还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吗?
答:存在仍需申报缴纳社保费的情形。本次抵扣方式为按险种抵扣,如单个险种2月份减免金额大于3月份对应险种应缴额,抵扣后进行退费,该险种无需申报缴纳;如单个险种2月份减免金额小于3月份对应险种应缴额,该险种抵扣后差额由单位正常申报缴纳。
6、问:医疗保险单位部分减半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
答:不影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仍按规定进行划账。
7、问:减免单位部分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及未来退休待遇计算?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个人缴费部分记入,此次减免政策只涉及单位缴费部分,个人部分仍由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不影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及退休待遇计算。
2020-03-25
建机制、搭平台、优服务、强支持,人社部门这样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关系到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部署,根据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推进复产复工,统筹推进疫情科学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各地企业复工率和员工到岗率稳步提升,已有1亿农民工外出务工,占春节前返乡农民工的80%。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人社部门立足职能职责,将满足用工需求与引导劳动者安全有序外出紧密结合,多措并举,在特殊时期有效缓解了招工难、返岗难的问题。
      人社部门采取的举措,可以用12个字来概括:建机制、搭平台、优服务、强支持。
建机制,建立了两项机制
1、重点企业用工日调度保障机制
      实时对接、每日调度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等重点企业用工缺口,全力以赴帮助解决用工问题。重点企业数量已经从2月15日的1330家扩大到了现在的9138家,解决招用工人数37万人,解决用工比例达到了75%。
2、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机制
      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的信息对接、运输对接、健康检测对接,保障农民工有组织、成规模、分批次安全有序返岗务工。目前,各地已通过专车专列包机等方式,累计运送农民工超过410万人。
搭平台,搭建了两个平台
      人社部先后开通面向企业的用工对接服务平台、面向劳动者的返岗复工服务小程序。企业可以登陆平台填报需要返岗的员工信息,劳动者个人可通过扫码登陆小程序填报出行需求。平台开通两周来,企业填报和劳动者登记踊跃,人社部门也正逐步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
优服务,优化对接服务
1、开展线上“春风行动”
      各地持续开展线上“春风行动”,通过开通企业缺工线上登记平台、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召开网络招聘会等方式密集发布岗位信息。同时还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开通远程招聘、视频面试、网络直播等招聘服务,提升供需对接效果。
2、百日千万网络招聘行动
      3月20日,人社部启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行动。这是由人社部门发起,联合全国各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主体,从3月20日开始到6月30日,利用一百天的时间,集中推送上千万个岗位信息,通过组织大规模的公益网络招聘活动,助推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
强支持,加强政策支持
      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有含金量的政策,支持企业员工返岗复工。北京、重庆、云南等地对为重点企业提供招用工服务的人力资源机构给予补助;山东、贵州、广西等地对重点企业员工返岗产生的交通费给予补助。同时,各地对有组织输出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020-03-25
新冠肺炎患者认定工伤的两个难题及解决方案
      新冠肺炎之势迅猛,让所有人都为之措手不及。反映到劳动法律实务当中,新冠肺炎患者的工伤认定问题就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复杂问题。尽管国家、地方高效地推出了各种政策和规定,保障相关人员的基本权益,但相对于实际情况而言,成文法依旧难以摆脱模糊、僵化和滞后的局限性。
      面对实践当中新冠肺炎患者认定工伤的诸多难题,笔者认为首当其冲的两个就是认定对象的界定问题,以及员工工作性质对认定工伤的影响问题。由此,笔者尝试通过本文的分析和建议,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一定思路和启发。
一、新冠肺炎工伤认定对象的界定
      我国工伤认定体系严格区分“伤”与“病”的界限,新冠肺炎显然属于“病”的范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员工只有在罹患职业病或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方有可能按照工伤处理。尽管疫情来势汹汹,但从目前报道来看,感染新冠肺炎后突然病逝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例并不多见,因此通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解决工伤认定的问题既不解渴,也难救急。
      春节前夕,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目前并无文件规定将新冠肺炎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在此次疫情中难有用武之地。将新冠肺炎纳入工伤的范畴,打消一线奋战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现有规定显得捉襟见肘。不过,《工伤保险条例》毕竟还有“兜底条款”,其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委共同出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三部委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疫情如山,立法程序繁冗、周期长,通过灵活的指导性文件来规范工伤认定问题,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不失为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
(一)工伤认定对象的界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部委通知中明确,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医护工作人员容易界定,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结合语境理解,应是指与医护相关的,参与预防和救治的工作人员,如医院护工、医院保洁、医疗结构秩序维护人员、医用物资运输人员、救护车驾驶员等。不过,实践当中在疫情严重的地区,由于限制措施的施行,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需要专门人员予以保障,如各类志愿者、社区服务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物流运输人员、卫生餐饮服务人员等等,他们直接参与了辅助救治、疾病防控、后勤保障等工作,为防治疫情也作出重要贡献;且其从事的工作是他人此时避之不及的,增加了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能,若将其排除在工伤认定对象之外,不利于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也伤害奋战在疫情地区的上述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因此,三部委通知中“相关工作人员”的理解宜做适当扩大理解。
(二)工伤认定对象的界定——城乡社区工作者
      随着疫情防控不断深入,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2020年3月3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该通知明确提出,将城乡社区工作者纳入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认定的特殊对象,并特别提到,符合三部委通知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也就是说,城乡社区工作者也可以作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之一,得到相应的保障。
(三)工伤认定对象的界定——派至疫区出差的员工
      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和城乡社区工作者之外,大众更为关注的是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时如何认定工伤。或许是受2003年非典疫情影响,广东省在贯彻和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时已经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因疫情染病的情形进行了部署。《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为明确和强调这一规定,2020年1月2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又发布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7号”),其中第一条规定,除了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应当认定工伤外,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此,员工被公司安排到湖北出差而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的,也可以认定工伤。
除此之外,《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疾病的,视同工伤。《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此外,云南省、吉林省也有类似规定。在上述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员工被指派到疫区工作的,可以直接适用相关规定按照工伤处理。至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区的用人单位派遣员工至疫区工作的,工伤认定问题还涉及到工作职责性质的界定问题,本文后续会展开讨论。
      总的来说,现有的法规和政策中工伤认定对象的规定基本上还是通过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主要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受指派至疫区出差的员工(部分地区);目前未发现有案例证明工伤认定对象有扩大解释的情况。不过在实践中,如果教条地适用现有法规和政策,不但不能保障基层一线相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劳动权益,还可能引发不少与工伤保险有关的劳动争议或行政诉讼,不利于疫情后经济发展复苏和社会秩序的恢复。笔者认为,对参与抗击疫情的人员的工伤认定,应进行实质审查;从保障他们的基本劳动权益出发,适当扩大工伤认定对象的范围,应是行政和司法实践中下一步工作的当务之急,也符合工伤保险的立法本意。
二、新冠肺炎患者的工作性质对工伤认定的影响
(一)非因预防救治新冠肺炎而染病的医护人员可否认定工伤
      2020年2月7日,武汉市中心医院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全力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经武汉市中心医院申请,武汉市人社部门按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规定启动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程序。不过,按三部委通知的规定,医护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预防和救治过程中感染死亡的,才应认定工伤。而李文亮医生作为眼科医生,不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这给实践中工伤认定提出的新的问题,即新冠肺炎患者的工作职责是否必须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非因预防救治新冠肺炎而染病的医护人员可否认定工伤。
实际上,对李文亮医生认定工伤,既是对三部委通知的扩大理解,也是对个案灵活处理的例证。尽管李医生并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感染,但其感染时处于疫情初期,对新冠病毒及其感染危险性完全未知,不存在预防和救治新冠肺炎的可能;并且李医生感染病毒时符合“三工”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为工作的目的而感染病病毒,其救治患者的其他疾病也可以理解为在救治新冠肺炎患者。因此,三部委通知虽然明确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但也应根据每个案例的不同情况作出灵活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的认定只有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的对象才能认定工伤,不能不让抗击疫情的英雄流血又流泪。
(二)员工在家办公感染新冠肺炎可否认定工伤
      疫情期间,政府采取了严厉的限制措施,为避免疫情传播,不少公司推迟了复工时间或采取灵活的办公形式来防控疫情。员工在家办公期间,也相当于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但是若在家办公期间,员工不幸感染新冠肺炎,可否认定工伤?如前所属,由于我国工伤认定体系对“病”和“伤”的严格区分,一般员工只有符合罹患职业病或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方有可能按照工伤处理。因此,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家工作而染病,也不能直接套用现行法律规定来认定工伤。
      随着疫情的发展,政府出台的规定不断更新,有些地区对工伤认定的标准有适度宽松的趋势。除前文提到的广东等地区明确规定员工出差至疫区而染病可以认定工伤之外,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5款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对于“履行工作职责”并无特殊限制,可以理解,员工在家工作也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另外,更进一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也可以类推适用上述规定,也值得探讨。
      不过,员工在家工作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能够认定工伤确实存在诸多现实困难,例如,如何判别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在家工作期间还是工作之余?又如,公司之所以安排员工在家工作,目的就是响应国家号召,降低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概率。法不强人所难,若公司已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安排员工在家工作)防控疫情,而员工仍旧被感染,则公司应已尽到雇主的义务,为此公司还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费用,对公司并不公平。因此,面临上述貌似无解的现实困难,除非员工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感染新冠肺炎与在家办公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实践中很难将在家办公的员工认定为工伤。
      不过,员工在家工作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能够认定工伤确实存在诸多现实困难,例如,如何判别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在家工作期间还是工作之余?又如,公司之所以安排员工在家工作,目的就是响应国家号召,降低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概率。法不强人所难,若公司已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安排员工在家工作)防控疫情,而员工仍旧被感染,则公司应已尽到雇主的义务,为此公司还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费用,对公司并不公平。因此,面临上述貌似无解的现实困难,除非员工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感染新冠肺炎与在家办公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实践中很难将在家办公的员工认定为工伤。
三、新冠肺炎工伤认定难题的解锁之匙
      新冠疫情是前所未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政府在特殊时期发挥制度优越性,作出了不少果决的决定,制定了卓有成效的政策,切实的解决了一些迫在眉睫的问题。由于本文意不在讨论立法和行政程序问题,仅就政策制定的方式而言,笔者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过往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经验,对于新冠肺炎工伤认定问题大有借鉴意义。
(一)认定对象方面:其他行业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中也应纳入“视同工伤”的范畴
      抗击疫情是一场全民参与的人民战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始终视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为人民而战、为生命而战,注定这是一场神圣而伟大的斗争。也正是因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才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大规模、最强力度构筑起全国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的群防群控人民防线,疫情防控向好态势不断拓展,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事实证明,紧紧依靠人民,才能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
      但是,如果将工伤认定的范围锁死在前文讨论的两个半类对象 ,那么其他行业人员参与抗击疫情而患病,将不能得到应有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较于任何灾害而言,在危害和紧迫程度上都不相上下。笔者认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或制定政策规定时,可考虑以该条规定为法律基础,将预防和救治重大疫情也纳入“视同工伤”的范围,从而全面的保障参与抗击疫情的其他行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二)工作性质方面:“工作原因”是认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首要标准
      我国工伤的认定标准大体遵循“三工”要素,即劳动者受到伤害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引起。但在不少实际案例中,虽然表面上职工并不完全契合“三工”要素,但最终仍被判决或决定认定工伤。例如,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行终182号”行政判决书中,一审法院 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一审法院还强调,“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因此,对于“三工”要素之间的关系和优先适用顺位问题,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争议较大。
      在新冠肺炎疫情中,也有不少员工感染或发病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笔者认为,认定该类人员的工伤问题,应当以“工作原因”作为首要考量标准。实际上,这一观点也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精神,《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条仅选取了工作原因作为认定标准,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未作规定。另外,前文提到的广东省、河南省、四川省等地的工伤保险条例认为出差至疫区的员工染病视同工伤,实际上也是顺应了《社会保险法》和以“工作原因”作为首要认定标准的观点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认定员工染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应当实事求是,以“工作原因”作为首要考量标准。
2020-03-24
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进展如何?下一步如何推进?人社部门有这些举措!
      目前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进展情况如何?下一步将如何推进这项工作?人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回应。一起来看看吧!
      线上技能培训是无接触培训,对避免人员聚集风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都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是帮助农民工、贫困劳动力、失业人员等重点就业人群提升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疫情发生后,人社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及时跟进出台政策措施
      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应对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明确了线上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同时,还对参加线上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有两个补贴政策,一个是对各类劳动者参加线上培训并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四类人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
加大线上培训资源供给
      面向社会征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平台和数字资源,遴选了华为、腾讯、京东、中国职业培训在线、技能大师在线培训平台等50多家线上培训平台。
组织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推动各地根据实际积极实施线上培训,27个省份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线上培训政策文件,明确线上培训补贴标准和范围,将相关线上培训平台和数字资源纳入当地补贴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目录,实行学员信息实名制管理,实现培训过程、培训结果可监控可追溯。截至目前,全国线上实名注册培训人数超过341万。
      下一步,人社部将加大线上培训工作力度,计划从今年3月下旬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行动的主题拟定位于“抗疫接力、技能就业、助力脱贫”。行动的目标是面向全国遴选50家以上线上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100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实现实名注册线上培训500万次以上,也就是“百日515”目标。行动的对象、范围覆盖了企业返岗待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两后生”、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
      人社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线上平台建设,完善补贴政策,重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决胜脱贫攻坚和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推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20-03-23
人社部认可电子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电子签约或成大势所趋

     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对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做出官方认可。

文件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人社部发文认可电子劳动合同,无疑是肯定了电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也肯定了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对企业(尤其是人力资源企业)开展无接触招聘的巨大作用。

     政府对于电子劳动合同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一方面从官方肯定了疫情下借助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等新的技术手段助力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明确回应了大众对于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质疑,肯定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那么,电子劳动合同的普及和应用能给我们带来哪些好处呢?

满足大批量签约需求,稳定就业关系

     突如其来的疫情对各行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而在此背景下,就业也自然产生了影响,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当属农民工就业。

     据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农民工数量为2.9亿,在疫情影响下,大部分项目停工或中止,导致大量农民工被迫遣散,失业人口激增。而“电子劳动合同”能实现复工项目大批量及远程的招工签约需求,同时为农民工复工提供权益保障,帮助农民工尽早返工及落实就业,确保国内就业形势整体稳定,进而加快国内经济的复苏增产。

推动“电子签约”的适用,加速人力资源管理智能化

     人社部对于电子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肯定,预示着“电子签约”的形式将逐步适用于各行各业的招工或合作。而这也将作为人力资源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一步,影响并推动着人力资源管理智能化的进程。

     目前,人力资源行业面临着比以往更复杂的问题,而电子合同能够帮助企业以更加先进、高效及专业的手段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与此同时,电子合同能将HR从传统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帮助他们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创新工作,在企业的关键业务中发挥价值,赋能人力资源团队增速提效。

可作为电子证据,保障劳务双方权益

     虽然目前不少企业已意识到电子合同的价值,但真正使用电子合同的并不在多数。企业HR们表示最主要的顾虑是其合法合规性。传统劳动合同在遇到劳动争议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此次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被认可后,原本的法律风险将大大减低,适用率也会逐渐提高。

     另外,在近几年的实践中,电子合同已可以作为合法的电子证据使用。借助电子操作的痕迹,整个合同签署的过程都将被完整记录,包含签署主体身份、签约时间乃至其他操作行为都将成为无法篡改的证据,以此来增强电子合同的可监管性,进一步保障劳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随着电子劳务合同合法性被认可,“合同数字化”也将被加速普及及推进,而这也将成为人力资源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一环。未来,电子合同势必会成为人力资源服务场景下的刚需,助力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全程智能化。

2020-03-20
领航E见面试的新“企”点
     领航E见面迎来了全面积极复工的第三周,所有的在线办公软件都显得格外的香。企业HR也为招聘季的千禧候选人陆续安排上了保障“安全距离“的在线视频面试服务。以领航E见面试被HR设置为招聘的快捷键开始,HR1.0桌面逐步被融入科技感的2.0取而代之,你的工作因为智能而更具效能。
     让面试变得有趣
     千禧后的调皮对人性化的需求,有一种以身俱来的生命般的渴望,他们对智能的苛求已达天际,趋于躺赢。也正是他们的减法生活思维促成了新型技术管理工具的诞生及在人才管理领域的友好应用。
     像E见面试这种,注入隔离办公设计理念,候选人仅一部手机就能与企业HR畅通连接,在线视频面试无疑成为解决企业以及个人求职者需求最好的解决方式,其便捷性立刻俘虏了千禧后的芳心。也正是C端使用数据的记录和传输交互,让行业积累的数据通过需求分析,再次主动反馈给C端用户,这种持续、有效的行为反馈为视频面试的优化方向带来了最真实的调研。
     给管理添加乐趣
     你以为领航E见面试只是是一款视频面试轻应用,他更是一个招聘面试流程管理利器。E见面试通过信息的实时记录,形成企业自己的工作日志,汇聚行业数据性分析报告。而面对我们的企业雇主,更是一种低成本零基础的高效招聘方式,利用技术手段轻松嫁接原有的工作流程。让企业HR从内部改良自己的基础性工作,从规范到规则形成标杆企业的规律性作业。
     E见面试科学的流程化管理对于面试官也是极为友善的。面试官那具有穿透力的代入感即使是隔着屏幕也丝毫不影响传递,所以我们更需要主动预置核心工作,如优化面试结构,包括“人才标准结构化、流程和方法结构化、面试题目结构化、评判标准结构化”。
     让工作遇见兴趣
     亲测了企业HR招聘需求的多元化,也见证了视频面试服务对移动终端应用的刚需。这般呼之欲出的属性呐喊,对于HR而言,选择主动大胆地拿来技术去尝试、部署场景实践最为匹配。我们也从严肃工作效率为起点,变得温柔些许,这些许也足够让企业HR对领航E见面试软件施以友好;这些许也鞭策着移动终端应用设计与你兴趣友好会师,正是孕育了一场别开生面的HR招聘创新运动会。
     新“企“点的领航E见面试,让HR,妙趣横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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